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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油墨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油墨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油墨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油墨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卷烟滤嘴总植物碱截留量的两种测定方法:——直接法;——间接法;本标准适用于滤嘴卷烟。一般应使用直接法,只有滤嘴材料(如活性炭类滤嘴)截留的总植物碱不能被完全萃取时才应使用间接法,间接法不适用于通风滤嘴卷烟。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 5606.1-1996 卷烟抽样YC/T 29-1996 卷烟用常规分析用吸烟机测定总粒相物和焦油YC/T 34-1996烟草及烟草制品总植物碱的测定光度法YC/T 36-1996 卷烟总粒相物中总植物碱的测定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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